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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三、对于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原则上除北京、上海以外的各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也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承受能力,适应放宽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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