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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判决不予,第二次是法官衡量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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