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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即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相关单位批准的引进人才,仍可在人才类集体户落户。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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