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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到达迁入地之日起,城市在三日内,农村在十日内,本人或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缴纳迁移证件。?一、《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之日起,城市在三日内,农村在十日内,本人或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缴纳迁移证件。 2、无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团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证件;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凭发放机关发放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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