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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根据扬公局〔2020〕339号文件规定,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租赁房屋且经常居住的常住人口,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临时在居住地的社区家庭户落户,但应登记实际地址。租赁合同终止,实际居住地发生改变的,应当迁往实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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