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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起调整,从原先的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这是该市第24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将同步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等。但须注意的是,以下四项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2、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3、各种补贴,例如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4、各种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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