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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及《居民身份证》 直系亲属迁移的,提供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关系证明 非直系亲属迁移的,需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并提供《居住核查表》(整户迁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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