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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省公安厅回复该网友,具体回复如下:根据鲁公通【2021】26号文件《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字【2020】176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入乡返乡落户必须按“经常居住”的基本原则。经常居住指本人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并实际生活居住在村里,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申请将户口迁回。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在就业创业地申请落户,此条规定正在贯彻落实中。经电话与您本人联系,了解到您本人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情况,而且按照子女投靠父母的政策,投靠子女是指未成年子女,所以您的户口不能迁入博兴县兴福镇赵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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