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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限定,如果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范围的,在迁入地解决入户时,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的3个月内发给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范围之间和本县行政范围内迁移变动的,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范围的,在迁入地解决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六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的3个月内发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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