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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省市的人员是指具有农业和非农业户籍的失业人员,下同。可以在上海具有永久居住权(称为在上海永久居住权已登记10年)并合法注册10年和35岁的居民进行婚姻登记,以在配偶的居住地定居。 (二)其他省市的少数民族,归侨,归侨,侨胞以及在上海定居的居民(指在上海定居7年的人)已结婚7年根据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可以授予配偶户口所在地已经确定。 (3)来自其他省市的人和上海的残疾人已经依法登记结婚5年,可以允许他们在配偶的住所登记地定居。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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