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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21年昆山大专落户办理指南(政策+条件+材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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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专落户条件: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苏州大专直接落户的条件:

  

1.年龄不超过35岁

  

2.苏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

  

PS:即大专学历,需要在苏州就业并且缴纳社保,有单位申请落户

  

苏州大专落户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及公示反馈材料;

  

(6)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材料。

  

苏州大专落户流程:

  

一、预审

  

(一)预申请

  

1.登录:申请单位凭账号、密码登录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官网(网址:)人才落户申报平台【暂无帐号和密码的可在本网站自助办理或到我中心现场办理单位开户手续】;

  

2.填报申请信息:按系统提示逐项如实填报申请信息。

  

3.上传申请材料:按系统提示逐项上传清晰、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包括: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诚信承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材料等。

  

(二)预审。我中心工作人员自收到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比对等方式,完成对预申请信息和材料的信息比对工作,并反馈预审结果。其中:对以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条件申请的材料,由我中心工作人员转递至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材料审核手续,材料反馈后我中心再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

  

(三)转档

  

1.申请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拟落户人员需转档的,由单位自行出具《调档函》;

  

2.其他单位的拟落户人员,人事档案尚未转入我中心保管的,申报人才落户时应同时申请转档手续。在我中心预审完成后,个人可根据告知在人才落户申报平台自助打印含有电子章、验证码(通过验证码在我中心官网可验证真伪)的《调档函》,由本人凭《调档函》到原档案保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并通过机要通信的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自助打印《调档函》前,请与原档案保管机构联系,如对方不受理自助打印件的,可携带居民身份证前往我中心(干将西路288号)1-4号窗口办理《调档函》]。

  

二、公示

  

1.社会公示。经预审,申报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在我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2.单位内部公示。单位自收到我中心公示告知之日起,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栏或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张贴《苏州市拟落户人员申请单位内部公示榜》。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如实反馈公示结果,提交《苏州市拟落户人员申请单位内部公示回执》及单位内部公示栏公示照片或信息系统公示截图。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我中心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核实结果。

  

三、审档

  

⑴申请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在档案转入单位后由单位负责档案审核工作,并向我中心提交《苏州市人才落户人事档案情况核实表》;

  

⑵其他单位档案转入我中心后,经审核缺少关键档案材料的由我中心出具《苏州市人才落户缺少档案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本人应作出书面知情说明并提交《承诺补充档案材料书》。

  

但对以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作为申请条件的,档案里反映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的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

  

四、材料提交

  

除预申请时已提交的合规材料外,应按要求和预审告知通过人才落户申报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苏州市拟落户人员申请单位内部公示回执》;

  

2.江苏省内户口迁入提交《电子准迁证申请书》;

  

3.补正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受理

  

我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确定受理或不受理。对符合落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核流程。

  

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或存在《细则》第三条第四款第三点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告知不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六、审核和审批

  

材料齐全的,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组织审核和审批。对初审、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在我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签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并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

  

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存在《细则》第三条第五款审核不予通过情形之一的,由我中心反馈信息,并说明理由。

  

七、户籍迁移

  

拟落户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的告知和《细则》第三条第六款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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