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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上外教〔2017〕4号】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休学与复学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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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休学与复学规定(修订)(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为规范全日制本科生休学与复学工作,现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1.一学期中累计需要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2.因伤、因病经县(区)级及以上的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3.因创业、参军、或其他原因需要中断在校学习者。第二条休学期限原则上以一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向所属院(系)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三条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生监护人确认,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属院(系)审核同意,因伤病休学者还需由校门诊部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然后报教务处审批。第四条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如有医疗费用报销事宜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创业期间的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第五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第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离校手续单,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第七条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本专业下一级的相应班级学习。第八条休学期满而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十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处理。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我校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十二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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