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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居转户落户成功,走的7年+职称的路径,今年劳动合同到期,然后发现续签合同里多了一个条款:甲方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根据乙方工作表现,为乙方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及户籍入沪手续。乙方自户籍入沪起三年内,不得提出离职。 去咨询了人事部和法务部,公司说为员工办理落户属于特殊待遇,根据劳动法规定是可以限制员工服务期的。 大家有遇到类似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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