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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第四条公安机关和本市居民在进行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移及申请、签发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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