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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寻求左边法律右边诉讼。 根据《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如果满足条件的话,落户受到阻挠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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