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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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