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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元调整为5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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