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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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