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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9 月 27 日 ? 津人才〔 2014 〕 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促进重大工业项目和自主创新产业化重大项目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津党发 [2009]7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以工业重大项目和自主创新产业化重大项目为载体 ,加快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不断优化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队伍结构, 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重大项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资委党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重大项目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 (二)制定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制定并协调落实为引进人才提供支持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条 承担本市工业重大项目或自主创新产业化重大项目的企业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每年结合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编制上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专业目录和实施计划,明确短缺人才需求、资格条件和来源方向等; (二)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和材料组织申报; (三)提供引进人才开展工作的配套条件。 第三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实施重大项目急需的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人才和项目实施团队。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在海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任中级以上职务;申报时应未全职回国工作,引进后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平均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9 个月。并分别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 一 ) 技术创新类人才 1. 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其专利技术行业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产品或技术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2. 在海外工作期间主持过大型科研、工程项目,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力的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前沿,为业内认可的高级专家或技术带头人。 3. 在海外工作期间承担过与我市重大项目相关的技术(研发)任务,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或产品开发能力;或长期在我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涉及的领域工作,掌握重要实验技能和关键技术,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和工艺操作难题。 4. 在海外工作期间曾担任过欧盟或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政府资助科技项目的主要研制人员,或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所属研究机构、世界 500 强企业技术研发部门及国际知名独立研究机构中级以上科研职务 3 年以上,或在海外获得过著名建筑奖、著名工业设计奖的个人奖项。 5. 具有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相同领域的海外研发经验,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动态,引进后受聘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专家、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6. 拥有我市企业急需的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 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市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 ( 二 ) 经营管理类人才 1. 在海外工作期间曾担任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门主管级职务 3 年以上,世界 500 强企业事业部或子公司部门经理级职务 2 年以上,世界 500 强所属企业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首席质量官、人力资源总监、市场总监、营销总监、品牌总监、法务总监等职务 1 年以上。 2. 在海外工作期间曾担任国际著名金融机构、投资银行业务主管或项目经理级职务 3 年以上,研究员、经济专家等中高级专业职务 1 年以上,熟悉西方跨国公司投融资和资本运作业务,引进后受聘我市 “ 规模以上企业 ” 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3. 在海外工作期间曾担任国际著名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顾问或项目经理级职务 3 年以上,研究员、经济专家等中高级专业职务 1 年以上或合伙人,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和行业通行规则,引进后受聘我市 “ 规模以上企业 ” 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4. 在海外工作期间曾担任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相同领域、年营业收入在 2000 万美元以上企业部门经理级职务 3 年以上或高级管理职务 1 年以上,引进后受聘我市 “ 规模以上企业 ” 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5. 在海外工作期间曾在国际知名企业任职,从事资本运作、研发管理、生产管理、品牌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工作 3 年以上,富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引进后受聘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人民币以上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职务。 (三)项目实施团队 项目实施团队由 3 名以上 8 名以内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组成,其中 1 人为团队带头人。团队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际知名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科技研发工作 3 年以上,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发明专利、科研成果、核心技术或生产工艺,能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 2. 在国际知名企业从事生产工艺操作或工艺流程管理工作 3 年以上,具有项目主体专业知识、精通产品生产工艺或工艺流程,能够解决企业关键技术、产品、工艺等操作性难题,能够结合实际消化吸收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 3. 在国际知名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建设工作 3 年以上,具有项目施工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工程质量标准,熟悉工程监理、招投标等相关业务,具有施工流程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调度、安全施工管理等工作经验。 4. 在国际知名企业从事设备运行管理或安全运行维护工作 3 年以上,具有项目设备运行要求的专业知识或与项目相关的水、电、气、暖等能源设施及安全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项目工艺流程和生产配套管理工作,具有生产运行中设备维护管理经验。 第八条 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成果或工作业绩突出,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方面要求。 第四章 资助与待遇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由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按类别分别给予引进人才(团队)一次性资助: (一)符合第七条 ( 一 ) 技术创新类海外人才第 1 、 2 项条件和 ( 二 ) 经营管理类海外人才第 1 项条件的,资助引进人才人民币 100 万元; (二)符合第七条 ( 一 ) 技术创新类海外人才第 3 项条件和 ( 二 ) 经营管理类海外人才第 2 、 3 项条件的,资助引进人才人民币 80 万元; (三)符合第七条 ( 一 ) 技术创新类海外人才第 4 、 5 项条件和 ( 二 ) 经营管理类海外人才第 4 项条件的,资助引进人才人民币 50 万元; (四)符合第七条 ( 一 ) 技术创新类海外人才第 6 项条件和 ( 二 ) 经营管理类海外人才第 5 项条件的,资助引进人才人民币 30 万元; (五) 符合第七条 ( 三 ) 项目实施团队第 1 、 2 项条件的 给予人民币 2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符合第 3 、 4 项条件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中 40% 资助团队带头人, 60% 资助团队其他成员。 第十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授予 “ 天津市特聘专家 ” 称号;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天津市相关人才工程、科技项目;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含驻津中央企业)依托工业重大项目和自主创新产业化重大项目引进人才申报评审工作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其他企业依托工业重大项目引进人才申报评审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依托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引进人才申报评审工作由市科委负责。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党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科委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提出建议人选,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日常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党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科委负责引进人才联系服务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人才创新创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为引进人才落实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党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科委负责制定管理与考核办法,对引进人才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引进人才触犯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或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市国资委党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科委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取消其 “ 天津市特聘专家 ” 称号及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由市国资委党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科委按照《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津党发 [2009]7 号)部署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各引进人才标准和条件,明确申报评审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完善支持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措施,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实施细则报市人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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