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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申请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4、在本市被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技术人员以上职业资格,并对应专业和工种;5、无非法生育和犯罪记录。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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