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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落户上海政策
上海公房动迁,户口在内且实际居住过就能享受动迁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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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19年初,位于上海某地段的一套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该公房内户口一共有5人,其中包括张某甲一家3口还有张某乙一家2口。张某甲和张某乙是兄弟关系,公房属于张某甲和张某乙父辈留下的,至今公房租赁凭证上还是他们父辈的名字。自1998年父辈去世后,张某甲一家三口就一直居住在内,张某乙报出生在公房内,但在其工作后,单位分配了一套福利房,张某乙分得福利房后就搬出了,直至后续结婚生子,张某乙儿子出生后,因公房属于学区房,为了上学方便,和张某甲商量后就把其儿子户口报在公房内,张某乙儿子在学龄后,由于学校离公房近,也在公房内居住过一段时间。

  

现在公房要动迁了,首先面临着动迁利益的问题,这套公房居住面积18平方,动迁利益一共有400多万。张某乙找到张某甲说“我和我儿子户口在内,也实际居住过满一年”属于同住人,应当分到2/5,大概160多万”。张某甲称,现在一共才分得400多万,自己一家人在外无房,在同地段买房困难,而且,经咨询律师后,张某甲认为张某乙和其儿子虽然户口在内,但不属于同住人,因此,只同意给补偿款30万元。最后,双方因协商不成,没有达成分配协议。

  

左边法律右边分析

  

首先,张某乙和其儿子是否属于同住人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和法院解答,张某甲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即使满足户口在内,实际居住满一年的条件,也不属于同住人。张某乙儿子户口在内,也实际居住满一年,但张某乙是为了上学而落户口,而且在入户前,其父亲张某乙已经有了房子,其居住问题应当由张某乙解决,可见张某乙儿子迁入户口是为了上学,而不是居住,因此也不属于同住人。

  

最后结果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乙和其儿子均不属于同住人,除户口迁移费之外,不应当享受动迁利益。

  

PS:房屋动迁涉及的政策左边法律右边因素众多,本文仅供参考,如遇左边法律右边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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