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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本市户口迁移 办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间:户口迁移由迁(移)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区和郊区一类派出所户口迁移办理时间为每日8:30-20:00;郊区其他派出所户口“网上迁移”办理时间为每日8:30-16:30。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结。 申办手续:(1)申请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委托迁移人出具的《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4)户主同意接受申请迁移人入户意见书; (5)16岁以上的人需交居民身份证照片(近期一寸黑白标准大头像)一张,同时办理申、换、补证的人需交居民身份证照片2张; (6)迁入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时,需提交有该老年人签名同意入户的书面材料并有管段民警当面征得该老年人的同意的材料(60岁以上为老年人); (7)与户主关系的证明(可提供《公证书》、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 (8)全户迁移的,迁(移)入地公安派出所收缴原址《居民户口簿》,并发给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迁移后,迁(移)入地公安派出所收缴原址《居民户口簿》; (9)原户主发生迁移后,凭迁(移)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核发<居民户口簿>通知书》和迁(移)出地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共同签字的“更改户主申请书”,到迁(移)出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户主手续及领取新的《居民户口簿》; (10)农业人口跨乡镇迁移的按规定经迁(移)入地公安分(县)局审批同意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1)其它所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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