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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族户籍 公民民族成分经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若需进行民族变更,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族事务部门申请,公安机关将按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办理。 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原标题:《【便民利民】变更民族户籍办理手续!》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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