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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为单位从乔迁到苏州,不愿意去苏州工作,能够按照《》第40条与用人单位。就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每满2年,赔偿劳动者一个月的薪水。单位不愿意赔偿的,劳动者应该向单位原来所在地上海市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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